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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明需要什么材料(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2024-07-10 18:30:04 点击:100

见多了“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这种新闻,读者在看到本文题目时可能会疑问,这又是哪个无良机关搞出来的幺蛾子?其实不然。经常居住地是自然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概念。本文拟对经常居住地的含义及重要性、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等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绝大部分判例认为连续居住的期间中出现短暂的中断不影响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法院认为,“公民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从起诉之日起算公民在所居住地点居住不足一年,但自公民离开住所地后曾在该地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因此“经常居住地”在民商事诉讼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民商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主要认可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公民经常居住地:

1、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费收据或转账记录;

5、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