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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2024-08-06 12:30:03 点击:100


猥亵儿童罪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的妨碍。

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2款),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儿童主动对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的,行为人具有阻止义务,不阻止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对具有一定意识的对儿童露阴的行为,可能成立猥亵儿童罪;让儿童和自己或者其他人一起观看淫秽图片、视频、影片的,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儿童为幼女时,男性具有奸淫故意与奸淫行为的,成立强奸罪,但如果儿童为幼男,妇女对之实施性交行为或者其他猥亵行为的,成立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1.第1项中的“猥亵”应当是一次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情形,如果猥亵行为本身仅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猥亵”,则不能因为猥亵多人或者多次而适用第1项的规定,只宜认定为普通猥亵儿童罪。例如,多次在室内隔着衣服触摸幼女胸部或者臀部的,应认定为普通猥亵儿童罪,不应适用加重法定刑(加重情节被评价为基本犯的构成事实)。

2.聚众猥亵儿童的,不需要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也不另要求情节恶劣。以非聚众方式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则需要情节恶劣。对此不能机械地理解与适用。例如,第237条第3款第4项将“其他恶劣情节”作为加重情节,如果对第2项的“情节恶劣”与第4项的“恶劣情节”在程度上作等同解释,显然不妥当。由于猥亵行为的范围广泛,所以,需要根据猥亵行为的具体手段或者内容进行判断。例如,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将手指或者异物插人幼女阴道的,就应当直接评价为第2项的情节恶劣,也不需要评价为第4项的恶劣情节。反之,如果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当众隔着衣服触摸幼儿胸部或者臀部的,则不能直接评价为第2项的情节恶劣,也不能评价为第4项的恶劣情节。但是,如果行为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隔着衣服触摸幼儿胸部或者臀部的,则可以适用第2项的规定。

3.造成儿童伤害包括造成轻伤与重伤。猥亵行为过失致儿童死亡的,应适用第3项的规定,不能认定为普通的猥亵儿童罪与过失致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否则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猥亵行为故意致儿童死亡的,如果只有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如果在猥亵后故意杀人,则应当数罪并罚。

4.猥亵手段恶劣,主要是指猥亵的行为方式恶劣,如性进入行为(将手指或者异物插入幼女阴道)比较恶劣的,应评价为猥亵手段恶劣。其他恶劣情节则需要综合判断。

在对猥亵儿童罪量刑时,需要考虑本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协调关系。如,不能因为行为人一次将手指或者异物插入幼女阴道,就直接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否则就会与奸淫幼女罪的量刑不协调。

2018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指出:“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但我们认为,猥亵儿童罪也不需要“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